原告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星光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卿利平。
委托代理人顾萍。
被告成都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办成白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卢志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润雪花公司)与被告成都昌◑◑◑◑◑有限公司(简称昌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辟江独任审理,于2012年7月2日在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润雪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萍、卿利平,被告昌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兴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润雪花公司诉称,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1年1月1日签订《啤酒糟销售合同》,该合同第2.1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售的副产物的计量单位为吨,计量方法为按甲方上月投入啤酒生产的麦芽、大米的总数量计算,依照甲方财务部提供的数据为准;原告财务部在每月初向原告采购部提供上月投入啤酒生产的麦芽和大米的总数量,由原告采购部和被告签字确认。2011年1至12月,经双方签字确认的销售酒糟数量为14673吨,销售酒糟款合计2936718.29元。在2012年初原告对2011年出售的废旧物资展开清理时发现财务部提供给采购部的2011年4月至12月的投入啤酒生产数据有误。后发现,由于原告经办会计离职,未对相关工作进行交接,导致接手会计仅计算了投入的大米和国产麦芽的数量,未统计进口麦芽的投料量,导致漏算了进口麦芽5377.16吨,按合同约定的每吨200元计算,合计为1075432元。基于以上事实,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销售酒糟款107543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答辩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每月与原告进行结算并支付了啤酒糟款;且2012年2月,原告已退还了被告80万元的履约****金,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
原告华润雪花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啤酒酒糟销售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销售合同关系;
2、(四川)公司副产物销售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销售合同关系;
3、招投标资料,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前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并确定被告为中标方,仅与其一家签订合同;
4、2011年1—12月酒糟费用结算通知,证明原告2011年每月与被告2011年实际结算投料量为14672.811吨,合计2934562.2元;
5、中国**业协会证明函及原告2011、2010……(本文书还有3163字未显示)